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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公共体育设施基本配置标准

一、市、地“五个一”工程
市、地级应建设一个综合体育场、一个综合体育馆、一个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、一个游泳馆、一个体育公园(简称市、地“五个一”工程)。其中,综合体育馆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、游泳馆可合建为一体。
 
(一)综合体育场
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、标准足球场和田径场、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。
跑道为周长400m的标准9道环形跑道及10道直道跑道,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;田赛场地包括跳远和三级跳远、跳高、推铅球、掷铁饼和链球、撑杆跳高场地;足球运动场地尺寸为105m×68m,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。
应适当设置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办公室、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,面积不宜小于4000平方米。

(二)综合体育馆
要具备多种功能,能开展篮球、排球、羽毛球、乒乓球、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,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、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。
体育场地面积50m×25m,面层宜采用木地板。
应设置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办公室、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,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。

(三)大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
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12项,如乒乓球室、多功能馆(篮球、排球、羽毛球综合)、多功能房、器械健身房等。
建筑面积8000-12000平方米,室内、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。
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,场地设施相对集中;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、合成材料、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。
应当设置卫生间、淋浴室、更衣室、办公室、体测医务室、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。
(四)游泳馆
基本配置为一个标准室内游泳池和一个准备池。
标准泳池为50m×25m,并应符合国家标准《GB 19079.1-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:游泳场所》有关要求。
应适当设置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。
(五)体育公园
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、城市体育公园、可新建,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
改造,添加体育设施。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,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。
 
二、县(市、区)“五个一”工程
应建设一个田径场、一个综合体育馆、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、一个室内游泳池、一个体育公园(或健身广场)(简称区、县“五个一”工程)。其中,综合体育馆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、游泳池可合建为一体。

(一)田径场
基本配置包括标准跑道、标准足球场和部分项目的田赛场地、适量的观众看台及附属配套用房。
跑道周长为400m的标准8道环形跑道及100m的10道直道跑道,面层材料采用合成塑胶;田赛场地包括跳远、跳高、推铅球、掷铁饼和链球、撑杆跳高场地;足球运动场地尺寸105m×68m,可采用天然草坪或人工草坪。

应适当设置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办公室、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,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。

(二)综合体育馆
要具备多种功能,能开展篮球、排球、羽毛球、乒乓球、武术等多项体育运动,同时可进行文艺演出、大型集会等文化活动。
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。根据不同运动项目特点,体育场地面层可采用合成材料、木地板等材料。
应适当设置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办公室、会议室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,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。
 
(三)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
体育场地设施不少于8项,如乒乓球室、多功能馆(篮球、排球、羽毛球综合)、多功能房、器械健身房等。
建筑面积4000-8000平方米,室内、外体育场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。
体育场地设施宜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;运动场地面层可采用木地板、合成材料、人造天然草坪等环保材料。
应适当设置卫生间、淋浴室、更衣室、办公室、体测医务室、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。

(四)室内游泳池
基本配置包括一个标准室内游泳和一个儿童戏水池。
标准泳池为50m×25m,儿童戏水池为10m×10m。
应当适当设置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办公室、会议室、接待区及商业服务等附属配套用房,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。

(五)体育公园(健身广场)
体育公园建设类型包括郊野体育公园、城市体育公园,可新建,也可在原有公园基础上改造,添加体育设施。体育设施不少于8项,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。
 健身广场要有一定数量的体育场地和健身器材。
 
三、街道体育设施
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内体育场地为主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,其中体育设施不少于5项,包括乒乓球室、多功能房、器械健身房等;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,其中室内、外体育场地面积不小于500-1000平方米。
体育场地建设应考虑到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,并与文化、卫生等设施相结合。
 
四、乡镇体育设施
基本配置为一个户外体育健身广场、一个带看台的灯光篮球场、一套健身器材,以及其他场地设施。
体育场地建设应考虑到当地群众喜好的体育活动,并与文化、卫生等设施相结合。

五、社区、行政村体育设施
(一)社区
基本配置为一个建有室外健身设施的多功能健身点,其中室外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;也可是一个配备健身器材设施的体育活动室。
(二)行政村
基本配置为一个室外篮球场、两个室外乒乓球台(或乒乓球活动室)。